
2025年10月1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0月8日通过的《(欧盟)2025/2083号条例》(即“CBAM简化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该条例是对《(欧盟)2023/956号条例》(即“CBAM条例”)的首次修订,旨在简化并加强碳边境调节机制,体现了欧盟委员会近期关于减轻企业监管负担的承诺。
背景
CBAM条例于2023年生效,旨在应对碳泄漏风险。该机制目前处于过渡阶段,并将自2026年1月起全面实施。
2024年11月,欧洲理事会呼吁发起一场“简化革命”,以确保为企业提供一个“清晰、简单和智能的监管框架,并大幅减少行政、监管和报告负担”。
2025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Omnibus I package”,其中包含一项专门简化现有CBAM立法的提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6月18日就该CBAM简化条例提案达成政治协议。欧洲议会于9月10日批准了文本,随后理事会于9月29日予以批准。
最终,CBAM简化条例于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三天,即2025年10月20日正式生效。
主要修订内容
基于单一质量阈值的微量豁免的新规定
- 此前针对CBAM条例附件一所列货物(“CBAM货物”)的微量(每批货物150欧元)豁免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基于每个进口商每个日历年进口的CBAM货物累计净质量的微量豁免,即“单一质量阈值”。
- 该阈值设定为50吨,并累计适用于钢铁、铝、化肥和水泥行业的所有CBAM货物。
- 由于行业特定的实施挑战,单一质量阈值不适用于电力或氢气的进口。
- 该豁免适用于所有进口商,包括那些具有授权CBAM申报身份的进口商。
- 年进口总量未超过该阈值的进口商,可豁免CBAM义务,包括报告、申报和证书上交要求。
- 若超过该阈值,则该日历年进口的所有CBAM货物(包括低于阈值的部分)所含的全部隐含排放均需承担CBAM义务。
单一质量阈值的年度审查与调整
- 欧盟委员会负责每年审查该阈值,以确保至少99%的进口CBAM货物隐含排放仍处于CBAM范围内。
- 若未达到99%的目标,委员会可通过授权法案调整阈值;任何变更将从下一个日历年年初开始适用。
单一质量阈值的监督与执行
- 欧盟委员会和国家主管机构有权监督对单一质量阈值的遵守情况,并将通过CBAM登记处交换超过该阈值90%的进口商名单。
- 明确禁止为人为分割进口以保持在阈值以下的不真实做法或安排,并对此类行为处以罚款。
- 若进口商在未获得授权的CBAM申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超过了单一质量阈值,将面临相当于标准罚款(每吨隐含排放100欧元)三至五倍的处罚。若超过阈值的部分不超过该阈值的10%,罚款可酌情减少。
- 支付罚款后,该进口商便可免除对该等进口产品的任何后续CBAM申报和证书提交义务。
授权的CBAM申报进口商
- 预计将超过单一质量阈值的进口商必须在超过该限额之前申请成为授权的CBAM申报机构。
- 作为例外,在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申请的进口商和间接海关代表,可在主管机构做出决定前临时继续进口CBAM货物。
- 经授权的CBAM申报机构可将CBAM申报提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前提是该第三方在欧盟成员国境内设立并持有经济运营商注册和识别号。但经授权的CBAM申报机构仍需对遵守CBAM义务负责。
CBAM申报
- 每年CBAM申报和证书上交的截止日期设定为进口次年度的9月30日,为进口商提供了更多时间。
- CBAM申报必须包括总数量、隐含排放量、需上交的证书数量(根据在第三国支付的碳价格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免费配额进行调整),以及适用的核查报告。
- CBAM证书的最低季度购买要求从自年初起进口的所有CBAM货物隐含排放量的80%降低至50%,并根据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隐含排放的计算
- 隐含排放可通过默认值或经认可核查员核查的实际值来确定;仅在实际值情况下需要核查。
- 当缺乏可靠数据时,默认值将基于十个排放强度最高的出口国的平均排放强度。
碳价格扣除
- 经授权的CBAM申报机构可因在第三国有效支付的碳价格,申请减少需上交的CBAM证书数量,包括使用第三国设定的默认碳价格或欧盟委员会确定的默认碳价格。
- 从2027年起,欧盟委员会可针对已实施碳定价规则的第三国,使用可靠的公开信息及这些第三国提供的信息,确定并在CBAM登记处公布其默认碳价格。
- 在进口货物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支付的碳价格也有资格进行扣除。
CBAM证书
- 通过集中平台向授权的CBAM申报人销售CBAM证书(涵盖2026年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将从2027年2月1日开始。
- 2027年为2026年进口购买的证书价格将使用2026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配额价格的季度平均值进行定价。此后,CBAM证书价格将等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拍卖每周平均收盘价。
- 经授权的CBAM申报机构必须在每年上交CBAM证书当年的10月31日前提交所有回购请求。但是,在2027年为2026年进口购买的证书仅在2027年可以回购。
- 超额CBAM证书的回购上限与当年的实际购买义务(进口的所有CBAM货物隐含排放量的50%)保持一致。
- 若已预期将超过单一质量阈值而购买了CBAM证书的授权申报机构最终未超过该阈值,则所有这些CBAM证书应根据其请求予以回购。
- 每年11月1日,欧盟委员会将无偿注销授权申报机构账户中持有的、在前一个日历年之前购买的所有CBAM证书。但是,在2027年11月1日,欧盟委员会将无偿注销所有针对2026年度隐含排放购买的CBAM证书。
处罚
- 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罚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超额排放处罚制度(每吨隐含排放100欧元)相统一,对于轻微或无意的错误可酌情减少罚款。
- 间接海关代表在作为授权的CBAM申报机构行事时需承担罚款责任,除非他们是代表在成员国设立的进口商行事且未同意承担此责任。
行业与技术澄清
- 未煅烧高岭土被排除在CBAM货物范围之外,这反映了其较低的碳强度。
- 电力被添加到仅考虑直接排放计算隐含排放的货物清单中,因为间接排放与该行业不相关。
- 在第三国寻求CBAM注册的设施运营商必须提供其控制实体(包括母公司)的信息以及证明文件。
- 经认可的核查员必须向其国家认可机构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构申请在CBAM登记处注册。申请需在获得认可后两个月内提交,但不得早于2026年9月1日。主管机构负责将核查员信息录入CBAM登记处。
- 与建立、运营和管理公共中央平台相关的成本,将由获得授权的CBAM申报机构支付。
后续步骤
除了新通过的CBAM简化条例修订了CBAM规例外,预计2025年CBAM框架将进一步进行立法调整:
预计在2025年第四季度的立法提案:修订CBAM条例,以扩大其范围至下游产品,引入额外的反规避措施,并为电力行业制定规则。
预计在2025年第四季度的二级立法:
- 关于CBAM货物中所含排放量计算方法的规则。
- 关于调整CBAM证书的规则,以反映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自由分配。
- 关于扣除在第三国支付的碳价格的规则。
未指定时间的二级立法:
- 关于核查员认可和核查原则的规则。
- 关于认可条件和核查条件的规则。
- 关于CBAM证书销售和回购条件的规则。
- 关于海关沟通和进口信息的规则。
最后,根据CBAM条例第30条要求,欧盟委员会须在2025年底前提交一份评估报告,因此计划在2025年底前对CBAM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将CBAM范围扩展至其他产品(例如有机化学品、聚合物、其他前体)和服务(例如运输服务)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