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标志着上海在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作为中国首个省级碳排放管理地方性法规,《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上海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示范。

一、制定背景与意义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出部署,提出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2024年5月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照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在此背景下,上海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制,总结固化碳普惠工作经验,为统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协同增效,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上海作为全国经济、金融和航运中心之一,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的实施,展示了上海在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方面的积极态度和坚定决心,将引领碳排放管理工作的长期深入开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碳排放配额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相关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同时,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相关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内容

碳排放配额管理

配额分配与发放:上海市建立与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相适应的配额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纳管单位的条件、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配额发放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发放。

数据质量管理:纳管单位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纳管单位应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方案,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年度报告义务:纳管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并提交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应至少保存5年。

配额清缴与结转:纳管单位需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使用购买的碳配额或符合规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清缴后仍有结余的配额可结转,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碳普惠机制

减排项目与场景开发:基于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减排项目、场景,将单位或个人的减碳行为量化并赋予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引导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减排量管理:实施减排项目、场景的主体应依据碳普惠方法学,对减排量进行统计核算,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为相关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碳积分兑换:个人参与减排项目、场景产生的碳普惠减排量,可按规则换算为积分,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

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

交易产品与机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鼓励探索创新相关产品及衍生产品。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集中统一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等服务。

市场调控措施:明确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交易方式和市场调控措施。

法律责任

纳管单位:必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及时提交报告、并保存相关数据的原始记录和台账。违反的单位面临5万-30万元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5万-10万元处罚。

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确保第三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违反的单位面临20万-30万元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面临2万-20万元处罚。

政府机构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避免利益冲突),违者处以5万-30万元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还可能面临进一步处分。

其他法律责任:违反管理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点亮点

碳排放精细化管理:《办法》规定了市生态环境部门、技术服务机构、纳管单位的各自职责,并且明确了配额方案设计、企业运营与第三方核查、缴纳碳费等各环节操作,堵住了流程的漏洞。

个人和小微企业增加创收途径:对于个人,可以开设“碳账户”,通过上海市官方的“随申办”平台记录日常碳足迹,并从中获益。对于小微企业,即使不是政府强制管理的企业,也可以开展自愿碳减排并用于交易。

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提升了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五、总结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普惠机制,《办法》将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增强公众参与低碳转型的动力。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